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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星期三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公告、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考量六歲前階段,是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相關資源、治療或服務,以改善其黃金期之語言學習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於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鑑定向度「b230聽覺功能」障礙程度1(即輕度),增訂未滿六歲之基準,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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