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徵才訊息-已徵到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職務: 聽力師一名
條件: 具備特考聽力師或高考聽力師證照,專科以上,不拘工作經驗,應屆畢業生亦可
薪資: 面議
聯絡人: 林秀瑜小姐
地址: 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483號
電話: (04)2481-9900 分機12422
傳真:(04)2482-3943
相關連結 : https://m.104.com.tw/job/5hjjf?jobsource=m104
說明:工作內容: 協助耳鼻喉科內檢查服務項目。無出差外派,員工暨眷屬之特定項目醫療費用優待,勞健保、職災保險、團體保險,各類社團活動,國內、外旅遊,節日禮金,定期健康檢查,提供圖書借閱/電腦教室/臨床技能中心等現代化設施,員工制服補助,提供員工宿舍及費用補助,依節慶舉辦各類活動:忘年會、愛心義賣,週休二日。
2017年5月20日 星期六
桃園市聽力師公會 章程
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oyuan City Audiologist Association (TYAAUD)。
第 二 條 本會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聽力師法訂定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自由
職業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會址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
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以發展聽力師專業,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並促
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聽力師業務服務品質及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
二、促進聽力師業務專業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聽力師業務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七 條 依聽力師法之規定,凡在本區域內領有聽力師證書並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但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亦得加入為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聽力師證
書、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經本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使得為本會會員。
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八 條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一、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
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聽力師法相關罰
則辦理。
二、未依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之會員,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二)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
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聽力師法之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聽力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服刑中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其他直轄市、縣(市)聽力師公會會員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原因消滅後,得再申請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理事會處分後,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日後擬退會時,仍應辦
妥退會手續。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
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 十四 條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退會:常年會費按季退還,不滿一季則不退費。
入會費不予退還。
第 十五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發言、提案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 十六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
二、停業、復業、歇業、遷移、變更等異動時,應向本會登記。
三、變更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
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補足原任任期。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本會理監事會推選
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
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二人,顧問六人(均為義務職),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
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一)非新入會會員於一月底前繳納該年度常年會費。
(二)新入會會員於入會之日期按季比例繳納該年度之常年會費。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伍仟元,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叄仟柒佰伍拾元,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
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四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六年五月廿一日第ㄧ屆第ㄧ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一
百零六年六月廿二日府社團字第1060147311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